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4415号
韦聪、广西桂林平乐威特斯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韦聪、广西桂林平乐威特斯农产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44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广西桂林平乐威特斯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1099.36元、留购价款300元;二、被告广西桂林平乐威特斯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23年10月18日为2020.56元,自2023年10月19日起以321099.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桂林平乐威特斯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韦聪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的债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所有人广西桂林平乐威特斯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号牌号码桂C9700R小型轿车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1元,由被告广西桂林平乐威特斯农产品有限公司、韦聪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莉、方秀南020-8300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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