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3311号
官鹏威:
原告郑祥梯诉被告官鹏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3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官鹏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祥梯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物管费等共计12000元。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官鹏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0-83008737、83008556 陆景亮 刘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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