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0700号
陈楚文:
原告付捷与被告陈楚文、广州曜一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0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陈楚文、广州曜一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付捷退还购房款965273元、购房税费59318元、办证服务费2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669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陈楚文、广州曜一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付捷返还优惠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付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40元,由原告付捷负担1202元,由被告陈楚文、广州曜一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93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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