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2291号
广州市古夫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宏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古夫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225431.51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综合费80510.19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隔油池清油渣费及垃圾清理费2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27081.38元,水费4396.39元,停车费1776元,洗手间分摊保洁费5280元,广告位租金385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物业综合费、隔油池清油渣费及垃圾清理费、水费、电费、停车费、广告位租金、洗手间分摊保洁费的违约金,租金、物业综合费的违约金以每月拖欠金额为基数从每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水费、电费、隔油池清油渣费及垃圾清理费、停车费、洗手间分摊保洁费的违约金以每月拖欠金额为基数从次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广告位租金的违约金以拖欠金额385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现暂计至2023年08月01日合计为64146.13元;6、被告赔偿原告拆卸费损失2000元;上述1~6项合计:416471.60元;7、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5日17时在第二十五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胡明露 王玮 020-83006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