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2769号
黄彬烽:
本院受理原告王旋与被告黄彬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27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彬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旋退还租赁押金7500元及支付利息(以75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23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黄彬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旋支付家具家电补偿1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4元、保全费246元,由原告王旋负担受理费82元、保全费56元,被告黄彬烽负担受理费282元、保全费19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周玺舜、陈帅宇 电话:020-83006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