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3748

广州自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伟牛(广州)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何宝英、周海琦与被告(反诉原告)自然(广州)国际形象设计馆(有限合伙)、被告广州自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伟牛(广州)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3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自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自然(广州)国际形象设计馆(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宝英、周海琦支付欠付租金19200元及利息(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236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金额为限);二、被告广州自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自然(广州)国际形象设计馆(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宝英、周海琦支付房屋租赁税费18764.55元;三、被告广州自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自然(广州)国际形象设计馆(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宝英、周海琦支付复原修复费用36000元;四、被告伟牛(广州)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自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自然(广州)国际形象设计馆(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主要经营场所的备案登记迁出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一1801房;六、驳回原告何宝英、周海琦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自然(广州)国际形象设计馆(有限合伙)的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4951元,由原告何宝英、周海琦负担3365元,被告广州自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自然(广州)国际形象设计馆(有限合伙)、伟牛(广州)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586元;财产保全费1673元,由原告何宝英、周海琦负担1137元,被告广州自然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自然(广州)国际形象设计馆(有限合伙)、伟牛(广州)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36元。反诉受理费3094元,由被告自然(广州)国际形象设计馆(有限合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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