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7190号
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凯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7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凯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凯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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