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509号
崖炳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泰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邹芳倩与被告崖炳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05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崖炳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芳倩返还款项113760元;二、被告崖炳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芳倩返还服务费4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泰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5元,由被告崖炳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陈穗芳、蒲肖明 电话:020-8300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