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2296

 

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明舜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义格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义格德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罗一笑,第三人藤门国际教育咨询(广州)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明舜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不得追加原告北京义格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2022)粤01061816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不得追加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义格德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2)粤01061816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81214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秦雯、沈雁美  联系电话:020-8300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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