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5310

广东拓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众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波与第三人广东拓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37.81(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32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410)。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35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600元。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8214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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