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4549

 

周宏、广州傲恒实业有限公司、古广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宏、广州傲恒实业有限公司、古广良、杨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202473117时本院第2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伟、黄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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