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3430

黄镇洲:

本院受理的原告柴泽银、陈斌诉被告黄镇洲合同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柴泽银、陈斌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7341.09元及利息(利息以17341.09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即LPR从本案起诉至日即202411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退回进场费84011.76元及利息(利息以84011.76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即LPR从本案起诉至日即202411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73110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陈穗芳、蒲肖明020-830086088300861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