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2042

 

蔡金瑶、谢龙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忠兴兴五金商店诉被告蔡金瑶、苏家儒、谢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14378.7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2514378.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自201912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81314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秦雯、沈雁美  联系电话:020-8300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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