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1371号
陈观兴、李土弟、广西同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腾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观兴、李土弟,第三人广西同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陈观兴立即向原告支付154259.33元及违约金(以154259.3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每日0.04%计算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权利而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管理费和处置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等);3.原告对被告租赁合同项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租赁车辆程力威牌专用车一辆(车牌号:桂KWX568、车辆所有人广西同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识别号LEFYEDG23MHN74362、发动机号M5D43001)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上述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李土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秦雯、沈雁美 联系电话:020-83008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