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761号
张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铭诉被告张鹏、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钟铭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刘珍平签署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合同不成立或无效。2、确认被告二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刘珍平和钟铭之间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无效。3、确认原告不具有被告二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资格,判令被告共同办理注销原告股东身份和董事身份的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手续。4、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解纷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5、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50000元。6、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处理案件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1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陈穗芳、蒲肖明020-83008608、8300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