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民初6158

张景祺:

本院受理的原告封继宁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封继宁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2212.5元,由原告封继宁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凯 植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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