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9833

谢克芳、朱景玉:

本院受理的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克芳、朱景玉、谢明涛、尤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983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谢克芳、朱景玉、谢明涛、尤建兴的银行存款98974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98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谢克芳、朱景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98630.32元、利息2769.15元及罚息(以598630.32元为基数、自20216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明涛、尤建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明涛、尤建兴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谢克芳、朱景玉追偿;三、原告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桂村委会碧桂园碧桂花园红棉路六座G03号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7元,由原告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71元,被告谢克芳、朱景玉、谢明涛、尤建兴负担115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3元,被告谢克芳、朱景玉、谢明涛、尤建兴负担4207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李莉、方秀南020-8300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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