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9031

梁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邓越飞与被告张锦荣、梁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锦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越飞偿还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自20235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付);二、驳回原告邓越飞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470元,均由被告张锦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符嘉隽 020-8300871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