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3968号
吴侠、薛宜茂:
原告吴芸与被告薛跃冬、吴侠、薛宜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3968号判决。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薛跃冬归还给原告吴芸借款剩余本金港币16249718元及利息(以港币1624971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薛跃冬支付给原告吴芸支出的律师法律意见费港币78000元、律师诉讼代理费人民币24万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8640元;三、被告吴侠、薛宜茂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47元,由被告薛跃冬负担(被告吴侠、薛宜茂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薛跃冬负担(被告吴侠、薛宜茂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均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三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鲁肖、钟桂鸿 020-83008748、020-83008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