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11370号
付望华:
关于李旭明与付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同时需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名下的财产情况。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限制消费令[文书主要内容: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冻结、扣划你(单位)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执行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决定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