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范彦君:
关于张新明与范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谭巨文、李家俭 020-83008854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范彦君:
关于张新明与范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谭巨文、李家俭 020-8300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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