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事项,本院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下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案号:(2020)粤0106执1080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执行人:王群英
收款人(案外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元):案款19830.92元、执行费197元
发放依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群英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海达九街1号202房,被执行人王群英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涉及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