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霞辉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粤0106刑更18号
被告人刘霞辉,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白潭村大井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塘角三街77号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23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26日被逮捕。2024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我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4)粤01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刘霞辉一年三个月。宣判过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将刘霞辉送往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羁押。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于2024年1月29日以刘霞辉确诊煤工尘肺,重度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决定暂不予收押,并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后刘霞辉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罪犯刘霞辉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为由,向我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4年6月5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刘霞辉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6735、8300868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