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62号
徐国安:
本院受理原告何照与被告徐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国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清偿给原告何照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何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4元,由原告何照负担1681元,被告徐国安负担1753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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