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5290号
八绎文化(广东)有限公司、黄凯彬、陈奕帆:
原告裘嘉铭与被告陶磊与第三人八绎文化(广东)有限公司、黄凯彬、陈奕帆、陈俊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5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磊对第三人八绎文化(广东)有限公司、黄凯彬、陈奕帆、陈俊锴追偿;二、驳回原告裘嘉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2元、保全费1285元,被告陶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刘巧静、纪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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