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5177

广州市苏博斯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缪荣均:

本院受理东莞市裕得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苏博斯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缪荣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苏博斯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裕得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44元以及利息(以31344元为基数,从20225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上浮50%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缪荣均对被告广州市苏博斯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条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裕得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