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492号
蓝盾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柯继福与蓝盾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7月23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张锦涛
电话:020-83008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