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6122号
饶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娟诉被告饶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饶志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900元;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9日16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杜传杰、谢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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