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立4107

韶关市曲江区新红日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清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新红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刘自海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8159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彭法官、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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