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3205

张振兴:

本院受理广东粤港轮胎连锁有限公司与张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3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港轮胎连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334元;二、被告张振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港轮胎连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均以62334元为基数,第一段从201811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2019819日,第二段从20198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振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港轮胎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粤港轮胎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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