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1431号
蔡永胜、张强校:
本院受理原告萧佳煜诉被告蔡永胜、张强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强校、蔡永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萧佳煜退还购买“海付通”POS机产品贷款1189元、押金5000元、支付激活“小陆”POS机提现费5550元、激活“为乐付”POS机提现费5456.5元以及流量费2100元,共计19295.5元。案件受理费407元,由被告张强校、蔡永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