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9123

有居(广州)人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宁素兰与有居(广州)人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9123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宁素兰与被告有居(广州)人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书》于202373日解除;二、被告有居(广州)人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素兰退回50000元;三、被告有居(广州)人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素兰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7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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