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421号
李祖诚:
本院受理广州市天河龙脉泉饮用水厂与李祖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祖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龙脉泉饮用水厂赔偿11430元;二、被告李祖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龙脉泉饮用水厂支付货款705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