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4323号
深圳璟云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宇冰、深圳璟云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2300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6550元(暂计至2023年12月28日);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4.被告二对本案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财产保全保险费、违约金、律师费等);5.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3813.24元;6.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及法庭由2024年7月5日10时45分第二十一法庭变更为2024年7月30日09时15分第十法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梅凯文、黄窕燕020-83008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