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877

 

广州新生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晟华诉被告广州新生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十日内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若被告未予办理,则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五日内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8115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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