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984号
赵静:
本院受理原告许秀婕与被告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秀婕偿还借款本金17095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7%计算)。二、驳回原告许秀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许秀婕负担132元,由被告赵静负担288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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