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7302号
刘建华:
本院受理王海丰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7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建华向原告王海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建华向原告王海丰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6元、保全费2845元,由被告刘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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