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7737号
盛芝君、丰县喜乐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芝君、丰县喜乐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盛芝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逾期未付租金230303.6元、未到期租金690910.8元;二、被告盛芝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滞纳利息(截至2023年11月15日20401.06元;自2023年11月16日起以23030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盛芝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1900元;四、被告丰县喜乐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盛芝君上述债务向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丰县喜乐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盛芝君追偿;五、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抵押人被告丰县喜乐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车号牌苏CD0H0挂祥郓华旭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号牌苏CW7C2挂祥郓华旭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号牌苏CSA399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牌苏CPL739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盛芝君、丰县喜乐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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