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5645

李美玲:

原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美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8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李美玲负担1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杨方舟、张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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