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861号
任自祺:
本院受理的吴家鹏与任自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吴家鹏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房押金4760元及逾期利息(自租房到期之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直至被告返还全部押金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22日17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李新程、朱音020-830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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