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9092号
广州联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告广东广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鹏、第三人广州联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广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