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申3号
刘光裕:
再审申请人叶浩强与被申请人刘光裕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叶浩强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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