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0106民初25602

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麋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鹿晨:

原告朱利茂、吴少瑛诉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麋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鹿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利茂、吴少瑛退还装修款项77528元;

二、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利茂、吴少瑛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3350元;

三、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利茂、吴少瑛支付违约金12600元;

四、驳回原告朱利茂、吴少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84元,由原告朱利茂、吴少瑛负担674元,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10元;保全费1291元,由原告朱利茂、吴少瑛负担257元,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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