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5602号
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麋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鹿晨:
原告朱利茂、吴少瑛诉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麋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鹿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利茂、吴少瑛退还装修款项77528元;
二、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利茂、吴少瑛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3350元;
三、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利茂、吴少瑛支付违约金12600元;
四、驳回原告朱利茂、吴少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84元,由原告朱利茂、吴少瑛负担674元,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10元;保全费1291元,由原告朱利茂、吴少瑛负担257元,被告深圳市麋鹿管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