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6民初12100

佛山市南海艺兴装饰材料厂:

本院受理广州佰利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艺兴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艺兴装饰材料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佰利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8000元;二、被告佛山市南海艺兴装饰材料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佰利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37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艺兴装饰材料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 李小兵、陈诗洋   020020-8300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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