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1850

 

广东宸弓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恒燊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赢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俊鹏与广东宸弓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恒燊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朱俊鹏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返还采购款3777840元;2.被告一支付采购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359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暂计算至202398日为66112.2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还款责任中的297000元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三对被告一还款责任中的3480840元承担连带责任;5.全体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7239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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