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8858

青岛帮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箭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箭头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帮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箭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帮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915日签订的《设备租赁框架服务协议》(编号:JT-XS20220915000009);二、被告青岛帮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箭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200元;三、被告青岛帮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箭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200元为基数,自20244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四、被告青岛帮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箭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赔偿金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被告青岛帮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梅凯文

电话:020-8300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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