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1108号
林华伟:
本院受理原告年凯与被告张盼、丁海军、李国喜、林华伟、张建、贾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盼、丁海军、李国喜、林华伟、张建、贾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年凯支付款项214000元;二、被告张盼、丁海军、李国喜、林华伟、张建、贾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年凯支付利息(以214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盼、丁海军、李国喜、林华伟、张建、贾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年凯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年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0元、保全费1640元,由原告年凯负担142元,被告张盼、丁海军、李国喜、林华伟、张建、贾威负担61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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