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2844号
广州普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浮市云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普聚商贸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普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浮市云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3569元及违约金(以453569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普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04元,由被告广州普聚商贸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刘巧静、纪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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