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立875号
广州每好卫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毓诉被告广州每好卫浴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石毓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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