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粤0106民初27659号
勉县讯丹谊辉网络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勉县讯丹谊辉网络工作室、王冲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勉县讯丹谊辉网络工作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确认单(确认单号为YY-DJD-P8600171-E02022081701011048)项下尚欠租金51,200元及违约金(以51,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二、被告勉县讯丹谊辉网络工作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确认单(确认单号为YY-DJD-P8600171-E02022082700204238)项下尚欠租金51,200元及违约金(以51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三、被告勉县讯丹谊辉网络工作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确认单(确认单号为YY-DJD-P8600171-E02022081701011048)项下设备赔偿款63,200元。四、被告勉县讯丹谊辉网络工作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确认单(确认单号为YY-DJD-P8600171-E02022082700204238)项下设备赔偿款83,200元。五、被告王冲对被告讯丹工作室上述判决第一至第四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74元,保全费1388元,由被告勉县讯丹谊辉网络工作室、王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张伟、黄少君 电话:020-83008813、8300884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